先付訂金才看房? 破解租屋陷阱!

近來台灣詐騙案件猖獗,在網路上看到不錯的房源正以低廉的價格出租,私訊詢問過後房東卻表示因看房人數眾多,需「先付訂金才能優先看房」,付完訂金等到約定看房時間到了卻遲遲等不到房東出現,你很可能遇到了租屋詐騙!

應該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呢?看房前先確認房東身分!

(一) 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人

若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可在簽約時要求房東提供該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或「房屋稅單」等及出租人之身分證件來確認出租人確實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

(二) 出租人為有權轉租人

  • 出租人為對房屋有租賃權之二房東

所謂「二房東」係指出租人為房屋原承租人,又出租而成為轉租人的情況。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市面上或書局所買的房屋租賃契約通常都會特別規定「除了經過房東同意外,房客不可以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頂讓或變相其他方法,將房子給別人使用。」且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二房東應經過大房東(即原房東)之書面同意,才可將住宅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去。

因該條例在住宅租賃事務範圍內為民法之特別法,優先於民法適用。[1]因此,承租人可以向二房東確認是否有大房東之同意轉租書面以及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租賃契約,來確認二房東具有合法轉租權利。

  • 出租人為對住宅有租賃管理經營權之包租代管業者

依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包租代管業者都需要完成相關租賃住宅服務許可登記,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因此承租人可至「內政部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系統」確認包租代管業者之合法性。

律師小提醒

勿在簽約看到房東本人前交付金錢給宣稱自己是房東的人,並應小心提防房租價格顯不合理的出租訊息,以及在較能把關的租房網站尋找物件。實際與房東見面後亦可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件等,確認身分後再簽約,避免被詐騙情形發生!

[1] 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25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