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回不去了-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離婚呢?

當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也沒有維繫婚姻關係的意願時,雙方自然可以自行簽署離婚協議書後,再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並非每段婚姻的盡頭都能好聚好散,如果其中一方始終不同意離婚,他方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呢?

一、夫妻一方如果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下列情形,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就算沒有以上情形,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只要夫妻間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例如:

(一) 外遇:

只要一方發生婚外情,基本上法院就會認為夫妻婚姻關係難以維持而判准離婚。

(二) 分居:

分居時間多久才會被法院判准離婚其實並沒有一個確切的標準,法院還是會綜合考量其他因素以判斷婚姻關係是否有繼續維持的意義,不過原則上分居愈久當然被判准離婚的可能性愈高。

(三)日常生活的不同:

衛生習慣嚴重不佳、花錢如流水、家務分配不均、訊息不回等情形,且已達到使夫妻難以繼續共同生活之程度。

(四) 性生活問題:

如一方「長期」不願與他方發生性行為。

(五) 想法、觀念落差太大:

是否要生育子女、宗教信仰不同而衍生之生活差異、財產規劃之分歧等。

(六) 一方無正當理由長期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七) 其他一切足以造成婚姻關係難以持續之重大情形。

三、請問律師,要如何向法院請求離婚呢?

(一) 第一步:先下載司法院網站所提供請求離婚的書狀範本(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198-79b81-1.html)。

(二) 第二步:填寫相關資料,並在書狀中說明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的情形及離婚事由。

(三) 第三步:將書狀拿到法院收狀處遞狀,或是郵寄到法院。

(四) 第四步:法院安排期日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才會交由法院審理是否准許夫妻離婚。

(五) 律師建議如果雙方針對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子女扶養費用,甚至雙方的婚後財產如何分配(剩餘財產分配)都需要交給法院判斷的時候,或者可以考慮交給專業的律師,來幫您撰寫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書狀內容,或是直接交由律師全權代理訴訟的開庭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