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朋友或親人一起出資創業,卻因理念不合或經營糾紛想退夥時,很多人會問:「退夥出資能拿回來嗎?」、「合夥財產如何分配?」,能拿回當初投入的資金是最好,但就怕最後血本無歸,還要投入大量心力追討。
本文將帶你了解當合夥糾紛發生時,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拿回出資款。
一、合夥及隱名合夥
(一)合夥的基本定義與要件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依前述規定,合夥為「非要式」契約,只要合夥雙方對於如何出資、出資比例及所經營之共同事業範圍為何等重要事項有共識,該合夥契約,縱使未經合夥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仍為有效。
(二)什麼是「隱名合夥」?
依民法第700條第1項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不同於一般合夥,隱名合夥人:
- 無經營權(但若實際參與事務,仍須負責)
- 出資轉歸於出名營業人名下
- 難以主張權益,風險相對較高
二、 沒簽合夥契約會怎麼樣嗎?
雖然法律不強制要求合夥要有書面契約存在,但若將來發生爭議,須向法院證明「合夥關係確實存在」,包括:
- 雙方合意出資(方式、比例)
- 共同經營合夥事業範圍
- 利益與損失分配約定
實務上亦不乏有判決係認為雖然兩造因對於如何出資、出資比例及所經營之共同事業範圍有所爭執,故認原告無法證明兩造有成立合夥事業,並駁回原告請求之例。
為了避免發生此種窘境,還是建議合夥前一定要釐清出資方式(現金?技術?勞務?)、比例、經營模式等,並簽訂明確書面合夥契約。
三、如何退出合夥關係?
(一)退夥
1. 聲明退夥
依民法第686條之規定:
「合夥人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明定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且聲明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 合夥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聲請退夥。」
2. 法定退夥事由
依民法第687條之規定: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二)解散
依民法第692條之規定: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退夥後,出資款能拿回來嗎?
依我國民法及法院之見解,合夥退夥後應經「結算」程序;合夥解散後應經「清算」程序,才能要求返還出資。
(一) 退夥→結算;解散→清算
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依民法第694條之規定: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不論結算或清算,重點都是:必須先清償債務、計算損益,確認有剩餘資產後,才能依約定或出資比例分配。
(二) 未經結算/清算,不得主張出資返還
依民法及實務見解,合夥人於合夥結算或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所以一定要待結算或清算程序完畢、清償債務,並確認盈虧後,才能返還出資或分配利益。(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先例參照)。
若對方不配合辦理相關程序,建議透過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偕同結算或清算合夥財產,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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