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爭議】哪些情況會被認定無效?

買賣契約的成立,可以透過書面文件,也可以僅以口頭承諾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與價金達成一致共識,契約即視為成立。契約成立後,雙方就應受拘束,即使一方因而遭受不利,也不得任意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然而,在買賣與締約過程中,仍可能因詐騙、標的目的無法達成等情事引發爭議。這些情況不僅會影響買賣契約效力,甚至可能導致契約直接被法院認定無效。以下介紹實務上常見的買賣契約無效情形,供簽約時參考,並提醒當事人應盡量將契約條件約定明確,以降低爭議風險。

一、 買賣契約是否合法成立?

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重點:只要雙方對標的以及價金「合意」即可成立。

實務上,若雙方對於買賣標的有爭執,法院通常會探求雙方「真意」,並綜合契約全文及當事人陳述加以判斷。

二、 買賣契約成立後,是否仍可能無效?

契約成立後,仍可能因特定原因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以下列舉實務上常見案例:

(一)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3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案例:非原住民購買原住民保留地

為維繫、實踐與傳承原住民族特有之傳統文化,《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保地僅能由原住民承受。

• 若非原住民購買,或透過人頭借名登記買受,該買賣契約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均屬無效。

此外,雖然實務上亦有認為倘契約成立的動機或目的違背法規或制度所追求的公益目的,也可能無效,但此類案例非常少見。大約兩百件案件中,僅有個位數案件被法院認為契約無效。

(二) 意思表示無效、撤銷意思表示

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當事人若因通謀虛偽、錯誤、遭詐欺或脅迫而締約,可依民法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主張契約無效,並請求法院確認。惟須注意,應由主張存在上述情形的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以證明通謀虛偽、詐欺或脅迫之事實。

(三) 客觀給付不能

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實務上,「不能之給付」係指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例如:

  • 契約標的為已徵收的土地
  • 契約標的為依法不得買賣的物品

此時契約即為無效。但若僅屬於「主觀或暫時不能」,則不影響契約效力。

此外,若買賣契約係基於「特定目的」成立,卻未於契約中明確記載,將難以在事後主張契約無效。
例如:買地欲建屋,但因區域缺乏排水系統而無法取得建照。若契約未載明「建屋」為特定目的,法院通常仍認該買賣土地的契約有效。

(四) 行為能力問題

除上述情形外,簽約時還需留意:

  • 簽約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
  • 若為公司,是否已完成設立登記並具備對外簽約能力

否則,契約效力可能因此受影響。

整體而言,買賣契約的「成立」門檻並不高,只要雙方對標的與價金達成合意,即可成立。然而,契約是否「有效」,則需檢視其是否違反強制規定、違背公益、涉及詐欺脅迫,或屬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實務上,法院對於認定契約無效採取審慎態度,僅在少數明顯違法或侵害公益的案例中才會認定無效。因此,當事人在簽約時,應盡量將契約條件、特定目的、權利義務及簽約資格約定清楚,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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