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是許多人在進行不動產、車輛或財產管理時會面臨到的法律安排,但卻經常因難以舉證或理解錯誤而在法院敗訴。本文將以說明什麼是借名登記契約、成立要件、法院常見的否定見解,以及如何透過書面契約與預告登記保障法律權益。無論您是出名人還是借名人,了解這類契約的法律風險與要點,有助於在日後發生爭議時有效主張權利。
一、什麼是借名登記契約?
借名登記契約,屬於民法上未明訂的「非典型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條件。例如:一方同意以自身名義為他人登記財產(如不動產、車輛),但財產實際是由他人管理、使用或處分。
在實務上,借名登記常見於為了節稅規劃、財產管理或避免遭第三人強制執行的情形。由於借名登記契約並非常見的典型契約類型,若發生法律爭議,當事人須自行負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確有借名合意。
二、借名登記的成立要件: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出名為登記之契約。
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內容尚有差異,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效力,惟出名人與借名人就該約定內容,應有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
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契約者,應就該契約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究於何時、何地、與何人、以何方式,成立該約定內容之借名登記契約。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
簡而言之,應符合以下要件: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出名人與借名人須明確同意借名登記事實。
- 舉證責任由主張借名者負擔:包含何時、何地、何人、以何方式成立契約,皆須具體證明。
三、借名登記常見舉證爭議與法院見解:
實務上,法院經常駁回當事人主張借名登記的請求,以下為幾個常見被否認借名關係存在的例子:
- 裝潢、家具費用單據不足採信:主張借名者提出裝潢或家具費用收據,但法院認為該行為與實際登記人無關,難以推論借名契約存在。
- 所有權狀在借名人手上:僅憑文件正本在主張借名者手中,無法直接證明其為真正所有權人,也不足以認定有借名關係。
- 水電費、稅單由主張者繳納:即便由主張借名者支付水電、管理費等費用,也不足證明借名契約已成立,法院仍可能不採信。
四、如何保障借名登記的法律權益?
- 簽訂書面契約,必要時也可以經公證或契約見證:
明確記載雙方借名登記之內容與權利義務,並保留書面紀錄。必要時也可經由律師協助草擬。 - 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之權利,避免出名人擅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
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無法預期的狀況;
當面對財產登記時,建議還是簽訂書面契約或辦理預告登記,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也避免傷了和氣、最終還須走法律途徑。
如有任何契約或法律上問題,歡迎 LINE 免費諮詢
歡迎預約法律諮詢,亦可電話預約:03-658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