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契約與常見的法律爭議 | 勞動契約篇

在企業經營與管理中,正確簽訂勞動契約不僅是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的基礎,更能預防後續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

本文將提供勞動契約中應注意的法律要點,供雇主與勞工參考。

【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而所謂「從屬性」,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最高法院之見解,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受雇人服從雇主之權威。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受雇人為他人營業目的為勞動。
→受雇人納入雇主之組織勞動,並與同僚間分工合作。

【承攬契約】

與勞動契約不同的則是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不具從屬性的「承攬契約」,主要是由承攬人獨立完成特定工作,經業主驗收合格或通過後獲得報酬的契約,屬於民法上契約關係,並無勞基法的適用。

為保障雇主或員工的權益,在簽訂契約時,雙方應就工作範圍、工作性質明確規範。若無法確認契約類型,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避免相關法律風險。

【勞動契約約定與常見問題】

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7條之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以避免爭議: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建議雇主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勞動契約範本》進行擬訂,以符合法規要求並兼顧雙方保障。

【特殊條款約定: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智慧財產權】

●競業禁止條款:

依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以下要件: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該款所定之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若違反上述條件,該競業條款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員工因此不受該條款拘束。

●保密協議

為避免公司機密或營業秘密外洩,雇主可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規範保密範圍、保密期間與違約責任,以強化雙方責任與資訊安全。

●智慧財產權

除此之外,若員工於職務期間有涉及創作、開發產品、設計商標或技術等,雇主可透過契約事前約定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歸屬,避免事後權利歸屬不明產生而產生糾紛。

無論是簽訂勞動契約承攬契約,都應該明確約定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建議企業於聘僱前審慎評估契約性質,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意見,或善用政府資源,如勞動部之範本與檢核工具,協助釐清勞雇關係與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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