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風險控管:淺談「可歸責」與「不可歸責」條款的重要性

在撰寫或審閱契約時,很多人會忽略一個關鍵條文,那就是關於「可歸責」與「不可歸責」的約定。這些看似法律用語的細節,實則攸關一方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我們將從實務與法條出發,說明這類條款在契約履行中的重要性。

契約條文範例比較:僅一句之差,法律責任大不同

範例一: 「因可歸責於甲/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遲延或無法履行,甲/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範例二: 「若本契約遲延或無法履行,甲/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兩種契約條文看似相似,但契約解釋及法律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範例二因省略了「可歸責」這個重要條件。如此可能導致契約被解釋為:只要發生遲延或無法履行契約的情形,不論原因為何,甲或乙方都必須賠償。
這等同於簽約方需要承擔所有風險,包括天災、第三方因素等不可控制的事由,自身的責任範圍因此被大幅擴張。

二、什麼是「可歸責」與「不可歸責」?民法相關規定解析

了解「可歸責」與「不可歸責」的定義,對於判斷契約責任至關重要。根據我國民法,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根據《民法》第225至227條的規範:

1、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白話解釋】:如果不是債務人的錯(例如:天災、戰爭、法律變更等),導致他無法履行契約義務,那他就不必履行,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2、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白話解釋】:如果是因為債務人的錯(例如:故意不履行、疏忽導致毀損等),導致他無法履行契約義務,那麼另一方(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他賠償損害。

3、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白話解釋】:債務人雖然履行了,但沒有完全履行,而且這是他的錯,那麼債權人可以依照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來主張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契約會特別就「可歸責」的條件設有限制,例如:

1、債務人僅須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債務人只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負賠償責責任。

2、債務人須就「無過失或不可抗力之事變」負責:這是最嚴格的約定,表示即使債務人沒有過失,甚至面對不可抗力,也可能需要負責(這種情況較少見,且通常需要更明確的約定來限縮)。

如何優化契約條款以控管風險

為避免雙方日後對於契約條文產生爭議,除了確認雙方是否對「可歸責」條件設有特別限制或約定,您也可以直接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歸責事由:

1、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 「因可歸責於甲/乙方之事由,始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對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或可進一步約定,以降低潛在爭議:

  • 明確定義「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政府規定等)
  • 規範通知義務與因應機制
  • 約定合約終止或展延條件

在商業與法律實務中,契約是一切合作的基礎,而每一條條文的設計都可能牽動複雜的法律關係與責任。建議公司或個人於簽約時,務必審慎檢視契約條款,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以降低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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