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想資遣員工?小心別踩紅線!
—給企業主與人資主管的法律指引
有時企業確實遇到經營壓力或人事問題,需要調整人力。
但如果解僱程序不合法,反而可能吃上官司。想合法資遣,就要清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一、合法資遣的5種情況(勞基法第11條)
雇主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合法資遣員工:
① 公司歇業或轉讓
② 經營虧損或業務縮減
③ 因不可抗力(如天災)停工超過一個月
④ 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安置原員工
⑤ 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這些情況要有具體事實依據,不能只是主觀認為員工「不適任」。
二、 懲戒解僱的6種情況(勞基法第12條)
如果員工有嚴重過錯,雇主可「不預告、無須資遣費」直接開除:
① 勞工在求職時說謊或隱瞞事實,導致公司受損
② 對雇主、主管或同事施暴或嚴重侮辱
③ 被判刑確定,且無法緩刑或易科罰金
④ 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⑤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或洩漏機密
⑥ 無正當理由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
注意:
除了上述第三款,雇主應在「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僱權。
若超過期限才開除員工,仍可能被視為違法。
三、資遣程序該怎麼做?
① 提前預告
依工作年資不同,雇主需提前10~30天通知。若沒預告,仍要支付預告期工資。(勞基法第16條)
② 給資遣費
可上勞動部官方網站「資遣費試算表」進行試算,因為資遣費依「舊制/新制」有不同計算方式。(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舊制: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勞基法第17條第1項)
•新制: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
③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讓勞工可申請失業補助、職訓津貼。
同時也應提供「服務證明書」,記載員工職務與年資。(勞基法第19條) 否則,可能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
④ 通報勞工局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資遣前應通知主管機關。
四、違法資遣的風險
若資遣理由或程序不合法,勞工可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雇主敗訴後,可能要:
•補發訴訟期間工資
•補提繳退休金
•支付精神慰撫金
因此,建議雇主在資遣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文件與流程是否符合法規,避免日後訴訟爭議。
五、小提醒
•資遣是最後手段,不可濫用。
•所有解僱事由都要有「文件紀錄」支持。
•勞資雙方應多溝通,盡量用協商代替衝突。


